Never too late
没有一种幸福的背后不站著一个曾经咬紧牙根的坚定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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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ALEX | Time: 2009-06-22 16:12:31 | sort: 绝世之作

为了保存文章内容,在日志里发表,mark一下。文章写于三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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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此贴是自己几年前的博客日志。写的是自己作为理科生如何研习法律的一些感悟。现在看来行文之间还是有些稚嫩。但是关键的问题,我觉得都谈到了。希望能对新同学,特别是理科生有所帮助。欢迎各位拍砖。

一、学会读书
   本人理科出身,在大二之前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理科生。较少看满页是文字的东西。背书方式与小学一年级相同。后来这一背书习惯在考试这一伟大实践中逐步得到改善。
   自己原先看书过分注重细节,这也是理科学生通病。体系感不强缺乏宏观把握。比如一开始学习民法总论时我按照书的顺序从头看到尾,然后如此反复,虽然知道主体,客体,内容责任之间的有联系,但没有太关注。后来慢慢的发现这样看书的弊端很大,第一,缺乏整体感容易忘记,第二太死板,由于不注意联系很难发散开,遇到实际问题不好处理。
   举个例子,比如总论中有代理的相关规定,而在债权部分合同法的规定中有委托合同的规定。实际上,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原因之一。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都在合同法中。学习时,应当将这两块联系在一起。便于理解也便于应用。
   学习法律,体系感尤为重要。理论学习时,应当先从上位概念着手。把理论的框架搭建出,再往里面进行实际的填充。如学物权法的时候,首先要了解物权的概念,再引申出物权的下位概念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及相关的特殊制度如共有,占有等。再进行填充。所有权又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
   此外,还要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每个法律制度的规定都有其特殊的用意。为什么要有债的保全,为什么会有债的担保?为什么有了相邻权还要设置地役权?弄懂了原因才能更好也更牢靠的理解。不明白相关原理间的联系是很多人假期回来把后把所学的东西又都还给老师的原因。因为他们只记得记忆概念原理要点,而忽略了法律背后深层次的联系和原因。
  
  
  二、注重自己法律思维的培养
  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不管是民商法,刑法,诉讼法,里面都有一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套思维方式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它是一个国家在建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过程中,经过多年的积淀,慢慢养成的一种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由多种要素组成,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法跟没有经过锻炼的人是不一样的。
  
   举几个例子。很多人很困惑有理打不赢官司。为什么明明欠钱,却要不回来?为什么明明我有证据法院不采纳?前者是因为实际上的事实不等于法律上的事实。后者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举证的期限。
   再举一个陈瑞华教授曾经说过的案例,“这个案件比较特殊。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发生在北大法学院的案件。这是一个发生在三个博士之间的案件。被告人是北大法学院刑法学博士,他被指控犯有雇凶杀人。被害人是北大法学院的博士后,(台下笑)另外一个当事人是被告人的妻子,政法大学学民法的。这个丈夫怀疑自己的妻子跟这个北大的博士后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他被指控雇了两名专门的杀手,有一天晚上打开这个博士后家的门,他(博士后)正在做饭。杀手进门以后,就拿出一把刀,连捅三刀,捅破了他的脾脏。博士后马上被人送到了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的鉴定是重伤,后来死亡,悲剧发生了。检察院以雇凶杀人罪起诉这个博士。一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始终都不承认这个罪名,他是学刑法的,曾经在重庆做律师,考上了北大的刑法博士。这时候有什么证据呢?案件发生后一个多月,他们躲在重庆郊外,谁给了他们躲避的钱呢?这个北大的博士。北大这个郭某某这个博士,给他们每人提供了一万现金,让他们藏在一个村庄里,给他们租了房子。也就是说,在案发后,郭某某,给两名凶手提供了钱财,并提供了藏身之所。现有证据证明,郭某某因为自己的妻子和这个被害人之间所谓的关系,扬言要报复,向别人转达过这个报复的意思。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他要报复。最后在法庭审理中,凡是犯罪构成要件中,没有证据证明的,都视为证据不足。这个案件能够证明他有作案动机,但就没有证据证明是他直接雇凶杀人。这几个凶手是谁雇来的?是另外一个人,那个人跑到美国去了(台下笑),再也抓不回来了。他给这几个凶手提供了每人两万元人民币,而且提供了被害人的照片、住处。那个人跟被告人的关系也说不清楚,跑到美国去了。中国与美国也没有什么引渡协议,罪犯都跑到美国去了。这个案件发生以后,雇凶在前,案发在后,有没有证据?看一看。现在的证据只能证明案发前和案发后。法庭上辩护人认为,证明雇凶杀人没有证据,一个证据都没有,连口供都没有。因此本案属于证据不足,要求判无罪。但是后来法院考虑到,你毕竟还是有为他人提供住处和钱款的行为,最后判处郭博士有期徒刑一年。检察院不干了,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个案件不能这么判。抗诉理由有一点,被害人在北京没有任何仇人,如果不是他干的,那是谁干的。(台下大笑)大家看第二点,还有第二点,从郭某某时候提供的藏身之处和赃款来看,如果不是他雇的,所有的这些行为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最后的结论是,根据我们多年的司法经验(台下笑),这个案件已经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台下大笑)非郭某某干的不可。这叫什么?这就不叫证据裁判主义,叫逐个推测主义。大家记住这样一句话,证据裁判主义绝对不是逐个推测主义,不能以推定为基础,应当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就没有结论。我们在研究证据学,在学习证据法的时候,千万要记住这个黄金第一定律,叫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任何事物都需要证据,没有证据,任何裁判都不存在。第二,认定任何事实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据要达到一定的证据量。”
  
   上述的这种例子不胜枚举。一整套法律制度构成了法律思维的逻辑前提,有法律思维是因为了解整个法律制度。因此培养法律思维其实也是在锻炼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注重法律精神
   其实这个也可以归到法律思维中去,但是因为比较重要,把它单独列出。
   每个部门法都有其内在的法律精神。法律精神是整部法律的浓缩。贯穿法律规范的始终。因此学习法律首先要掌握它的精神,即法律原则。
   先举个例子。我实习的时候,有个年轻的律师碰到一个案子无法处理,于是来问我的带教老师(俺哥)。案件大致是这样的,一个设立中的公司,还没有拿到营业执照。但发起人打着公司的招牌出去做买卖。结果遇到纠纷,人家不给钱,发起人找债务人要求其还钱,债务人以与之做交易的相对人是公司而非发起人为理由进行抗辩。发起人一下不知所措,于是找到这位年轻的律师,这位律师一开始也犯难了。确实,公司和发起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再说公司还没成立,他们以公司的名义出去做生意,本身就不不合法。债务人说交易的相对人是公司,不是他们,于是拒绝换钱,似乎也有一定道理。于是他翻遍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当然翻不到,我们国家法制不是一般的不健全)。我哥想了不超过2秒钟给他作了解答。首先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起人不能获得给付,那么债务人就享受了利益,这种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可向法院提起对于该债务人的不当得利之诉。另外在公司为成立之前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是行政责任。这两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形式。
   法学菜鸟经常犯上述例子中律师的毛病,过分倚重法条,忽略了法律的实质精神。在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没有法条明确规定的,因此法律原则、法律理论在解决法律问题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即是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
  
  三、法律咬文嚼字的重要性
   刚学法律时,对于法学杂志上各教授学者们的咬文嚼字很是感冒。心想脑子秀逗了。就订金还是定金也能罗嗦这么久。看到教材中一个概念罗里罗嗦讲这么长也很反感。当时心里的想法就是,稿费是按字算的,越罗嗦字越多,拿的钱也越多。当然不否认如今的某些教材就是这么做的。比如x东政法学院(即将升大学)的刑法学教科书,就有近千页纸,定价为88元人民币。号称天下第一刑法书,保持着数项全国第一的记录。如定价最贵,书本最厚,被肢解的比例最高(很多小妹妹的漂亮小包包里实在承受不住如此重量,于是把它们人为的分成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是MM学习,防身,歹徒行凶,获取反侦察知识之必备工具。
   吹远了,绕回来继续,自己后来在研习法律的过程中才慢慢发现其的重要性。法律既是一门理论也是行为规则。人们执行它不但是因为其有强制力保证,更重要的是因为它是公平的可靠的,令人信服的。所以它在理论体系上就应该是完美的,无瑕疵的,在逻辑上应该是严密的周延的。不能有双重标准,也不能没有规定。法律实现的大部分情况是排除公权力的干涉的,因此明确的法律规范确立,能够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
   有时学者就一些概念一些理论,一些制度而争论。正是为了符合上述目的。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留给人们以合理的行为预期。因此越明确越完善的法律,也使得人们能够更好的进行自己的行为,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得法律确定的秩序得以实现。
   比如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理论的争论,是现在物权法制定中较为热点的话题。到底物权的变动是以德国法的物权形式主义还是瑞士法的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争论的意义实际上就是为了使得人们更好的进行相关的交易行为。因为根据这两种不同的理论,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保护是不一样的。其规定也影响着当事人的行为选择。
  
  四、多多研读名家著作
   法律的学习体系化很重要,这种体系化不仅仅是部门法内容的体系化,更是理论的体系化。因此研读名家的著作显得尤为重要。教科书的体系虽然清晰,但是由于其是多位作者合著,通常又是仅为介绍入门之目的,因此虽有形式的体系,但究其实质内容,十分凌乱。法学著作通常内容较为细化,论述详细,通常只是一个作者成一家之言,因此在内容上有较强的体系化。但在研读时,也要进行扬弃,不要迷信某位学者。人文科学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有主流与非主流。
  
  五、重视法学理论
   这也是我曾经的无知偏见之一。我曾经跟我的哥哥和weiyun姐姐抱怨过,诸如什么研究生无用之类的言语。后来我才逐渐明白自己是多么的浅薄……
   曾经有个法学大菜鸟,拿了本司法考试的习题集冲到我面前,问了我几个法学问题。知道我较为喜好证券法,特地问了我几个证券法的题目。当然在他的意料之中,我没有回答出来。至今有道题目还记忆犹新。问:“有哪几种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这种过分倚重法条的情况我在上面曾经提及。
   试问这种题目有意义么?今天规定是一亿,等你毕业的时候也许变成二亿了。财务顾问公司也许就没有了。你今天背下来了有什么用,以后不是还要再背一遍?(当然如果是司法考试应试的需要则另当别论。)
   记得罗培新老师在给我们上商法的时候说过,这种技术性很强的条文根本没必要背。一部法律,在毕业后7成可能改了,2成可能废止了,只有那1成不变的,这不变的就是法条后面的原理,法条后面的精神。
   学习法学理论,使得你能清楚的了解法条背后规定的立法原意,让法条“说话”。比如公司法关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原先是30万,后来改成3万,一人公司是10万。为什么会这么规定?为什么英美法系普遍不设最低限额?这其中就有每个国家法律制定者不同的政策考量,也是由各国不同的国情及法律文化所决定。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出于维护债权人权益和稳定交易安全和秩序的考虑。在我国设置30万的高门槛是为了防止滥设公司的,扰乱经济秩序的情况发生。(在90年代初曾经出现过开公司的热潮,华政曾经也弄过第三产,据郑少华说是制造残疾人用品,汗)后来,随着市场的逐渐健全,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交易,鼓励设立公司,因此降低了门槛改成了3万元。如果你清楚法条背后的立法原意,其实多少万并不是重要的。如果你不去深究原因,只注重记忆数额,毫无意义。这个数额的法律规定随时都有可能修正。
   当然我说的重视也非厚此薄彼,熟悉法条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审判的依据。你当然不能拿出王利明教授的书说,王教授就是这么说的。因此也应该这么判。不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权威学者的著作起到很大的指导意义。
   总之一句话,理论的学习绝对会促进你对法条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六、具备跨学科的知识
   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局限,也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局限。在华政这种单科学校也是单科学校的局限。就象朱苏力教授说的那样,当今法学界在很长时间内都出不了象波斯纳这样的全才。
   我时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我是搞刑法的,不要跟我讲商法的东西。又或是,我是法律专业的,经济学我不懂。法律其实就是规则的规则。你不懂经济学的知识,怎么明白经济法存在之必然性,连为何存在都搞不清楚如何能很好的学习?搞刑法的不明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必要的证券知识,你又怎么能清楚证券犯罪的细节?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需要彻底清除。否则只会禁锢自己的思想。法学家应该首先是个博学家。就如费尔巴哈,哈耶克此种通才。


Author: ALEX | Time: 2009-06-16 08:58:23 | sort: 法律实务

借条是向私人或者公家借款或借物是写给对方的条子,作为借贷的凭证,借方归还钱物后,贷方归还借条。其是证明借款关系的书面凭据,代表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常用于商业往来及日常经济生活。

借条在民间借贷中十分常见。往往是借贷关系中主要或者唯一的证据。因此应当重视借条的使用。打借条,收借条时,要有证据意识,努力将法律上的事实和实际上的事实保持一致。

在工作中,曾经碰到几个借条的案子,很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

 乙因经营需要向甲借款。甲于06年、07年分别向乙提供借款140万,160万,借款期限为1年。乙为此打了两张借条。08年借款期限届满,乙未能归还欠款。甲多次催要未果。后甲提出,为方便日后催讨,希望乙能重写张借条,金额为前两张借条本金另带利息,合计350万。乙同意,但写过借条后,未将原借条取回。后甲诉至法院,请求乙返还三张借条合计金额650万。

一审中,虽然乙对第三张借条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欠条是对前两次借贷关系的确认,非新的借贷的关系。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认为借条是民间借贷的直接证据。乙方所提抗辩不充分。法院最后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650万元。

二审中,形势有所改观。二审法院提出,乙向甲提供350万元。该借款金额巨大,借条不能完全反映借款事实,希望乙能提供资金来源以及提取、交付资金的方式。后由于乙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只能撤回3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甲经常与乙在一起打麻将,后乙找甲借了十万元。考虑到比较熟,甲借款给乙时,未要求乙当场打借条。第二天,乙给了甲一张借条。后乙未归还借款,甲持借条向乙索要时,乙拒绝归还,并声称借条并非自己所写。甲对照笔迹发现,该借条确实非乙亲笔书写。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但由于没有其他更为确凿的证据,甲有很大可能败诉。

点评:上述两个案子中,当事人对借条的法律性质都缺乏了解。片面的把实际事实与法律事实等同。忽略了借条作为证据对于双方当事人的重要性。案例一中,甲在未回收借条的情形下,就写了新的借条。案例二中,甲未要求乙当场打借条。收到借条时,也未能对照乙的笔迹。在发生纠纷后,因为难以取得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下面说几点打借条的注意事项:

1.借贷时要有证据意识

除非借钱时就不打算要对方归还,否则,关系再好,借钱时请务必当场写张借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确有情况,无法当场写出借条,在借款时应有不少于两个以上的人作证(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再于事后补写张借条(注意审查是否是当事人的笔迹)。

2.借条的格式内容

借条没有同一的格式,但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

借款时,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信息。确定写借条人与借款人一致。有条件的话,最好能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方便日后催讨债务及诉讼。借条应当面手写。如果是打印版本,需要借款人当面签字。

如果借钱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明确债务人到底是公司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如果实现不明确,清收债权时,会增加讼累。(下次我会写一个自己碰到的案例,关于两者混同,难以确认实际借款人。)


3.借条的名称

让对方写借条时,应当明确为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是收条。借条和欠条,只差一个,但法律效果相差甚远。

首先,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次,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另外,还应当区分借款协议和借条。即使签了借款协议,也应当写借条。因为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的意向,但对于是否已经借贷的事实,无法证明。

3.借款金额要有大写

借条中,最好用大写和小写同时明确借款金额以防被篡改。

4.借条内容不得有歧义

如借条中有这样的文字“还欠款人民币肆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肆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肆万元”。

5.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6.时间问题

在书写借条时应当明确还款时间和借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实践中,往往容易忽略或者未能明确约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以随时归还,出借人也可随时要求归还。未明确约定的,比如用“一年后归还”等较为模糊地词语,法律风险较大。这既不利于日后的催讨,也不利于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最好在写借条时将其明确到具体年月日。

借条书写时间也是如此。

7、诉讼时效问题

借条到期后要及时催讨。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债权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果债务人拒不归还欠款,也不出具相关证明,应当在诉讼期满前及时起诉。


Author: ALEX | Time: 2009-06-04 11:38:53 | sort: 静水流深

最近,各网络服务商不约而同地在⑥月③号到⑥号进行服务器维护。

好久不用电驴,看小三博,电驴也维护了。

Windows LIVE、SPACES、HOTMAIL也无缘由的挂了。

blogspot已经停业整顿近一月了。

豆瓣噤若寒蝉大半年了,上次韩老病逝,想发个韩老生平的简介也未能如愿。

网络猪流感来了?

好多朋友开玩笑说,染上猪流感就好了,有吃有喝有住全免费。

这以牺牲自由为对价的买卖能做么?至少我是不愿意的吧。

dao念亡魂,以网络猪流感之名。

 


Author: ALEX | Time: 2009-06-03 22:13:46 | sort: 静水流深


Author: ALEX | Time: 2009-06-02 16:46:13 | sort: 开卷有益

今天对我来说是一生非常难忘的时刻,在大陆名列前茅并且被指定为重点支持的名校--南京大学,授给我名誉法学博士学位,我个人不但觉得很荣耀,也觉得我蛮有福报。但是要我在这里讲话,紧张的程度不下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跟胡总书记的对谈,对我们习惯于政治工作的人来说,两岸两党的会谈比较习惯,但是一个人一生当中能有在接受名誉博士的场合演说,到底对我来说是比较生疏的事。 

谈到这段因缘,我们知道,南京大学从最早的校史,一共有107年,已经超过一个世纪,改为南京大学以后,也有60周年,我们看看南京大学的校史,这个家族真是枝叶繁茂,“亲戚”特别多。 

1949年以前,南京大学前身就是中央大学,前几天我在重庆参观大学园区时也介绍到中央大学,当时是抗日期间从南京迁移到重庆的时间,校史上也很清楚的记载着,在重庆时代,蒋介石先生曾担任过一年多中央大学的校长。所以,南京大学对我们来说,是非常有亲切感、熟悉感的地方。 
   
各位同学都知道,国民政府迁到台湾已经60年了,有很多当时在大陆的名校校友到台湾来,一心一意怀念、爱护原来的学校,纷纷在台湾复校,例如交通大学、清华大学、东吴大学。但是基本上来说,这些当然是由于海峡两岸的分治导致,但是学校彼此之间绝对不是闹双胞、打对台,而是基于共同拥有的历史、校风,拥有的很多人才,分别在台湾跟大陆有一样校名、一样校史的学校,中央大学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台湾复校。
中央大学复校的过程,刚开始只有地球物理研究所,在苗栗一个很小的地方,后来决定要把整个中央大学在台湾复校,要找较为宽阔的校地,当时要争取中央大学的地方很多,每个县市各显神通,都说我这个地方最好,当时我的家乡是在桃园县中坜镇,我们愿意提供最好的土地,但是那个土地很贵,于是组成一个促进委员会,地方上出钱出力,甚至把当年地方政府的建设经费停止一年,争取中央大学在中坜复校。 

回顾这段历史,我觉得我的乡亲真有眼光,虽然很多基本建设稍微受到影响,但能够争取这样的学校到地方来,得到的效益远超过此,也非常巧,当时地方上成立的促进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是我的伯父吴鸿森先生,冥冥中好像有个因缘。
由于我们跟中央大学的关系,今天能到南京大学接受这样高的荣誉,事实上,南京大学给我这个荣誉,不只是给我个人,而应该是要给两岸千千万万有智慧的中华民族,他们觉得两岸继续“对立、敌对、冲撞”,是错误的方向,应该改采“和平发展、双赢互利”的方向来走,我只是很幸运的代表这千千万万的人得到这个荣誉。 

去年是非常关键的一年,中国国民党在失去政权8年之后,在台湾的两次选举,一次是国会的立法委员选举,一次是总统的选举,都获得大胜,重新取得执政权,去年5月20日重新执政,5月28日我们组成国民党访问团到北京去,跟胡锦涛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举行第一次、60 年来两岸执政党的高峰会议,当时最重要的决议就是立刻恢复两岸之间的协商,让中断9年的海基、海协两会协商能马上恢复,当时胡总书记说:“这个事情要尽快”,我当时不晓得要快到什么程度,结果15个小时之后,海协会对海基会的邀请就到了。 

在这短短一年当中,海基会、海协会进行三次会谈,达成九项协议、一项共识,这些协议对两岸交流、两岸合作跨进一大步,包括大陆观光客到台湾,包括所谓的“大三通”,海运、空运、邮政的大三通。在几年前各位绝对没办法想像,现在从台湾到南京是这么方便,现在我们可以在台湾吃早饭,赶到南京吃中饭,再赶回台北吃晚饭。 

我参加这些过程,总觉得得来不易,但是说容易也真容易,“想通了就通了”,往往是一念之间的事,假如我们每个人都有智慧,知道我们应该走那个方向,其实一想通,很多事情就通了。 

今天我也要在这里说明,中央大学过去的校友,在台湾的各行各业所扮演的领导角色,大家知道台湾经济成长最快的时候,有一位很重要的推手李国鼎先生,就是中央大学的校友,他也是台湾科技之父;在台湾两任的教育部长张其昀先生、朱汇森先生,也是中大的校友,有两任的中央银行总裁徐柏园先生、谢森中先生也是如此,在台大很有名的校长虞兆中先生,也是中央大学校友,所以我相信中大也好、南京大学也好,在两岸培植了许多领导国家的人才,贡献令人印象非常深刻。 

各位同学,我今年刚好70,以各位的年龄是无法体会的,当我从大学毕业时,两岸的军事还是在对峙中,我们大学毕业后还要去当一年的兵役,叫做预备军官役,我在1962年当兵一年,派到金门去,虽然当时823炮战已经告一段落,当时两岸仍然互相打宣传弹,有很多运气不好的人就被宣传弹打死。我在金门当兵时,背后的两门大炮就锁定厦门车站,我经历过这样的两岸军事对峙,去年8月23日823炮战50周年,我们到金门去缅怀当时牺牲的军民,但我们更从过去军事对抗的过程,看到现在的金门跟厦门,已变成两岸来来去去最重要的通路,我们真的非常感动。
所以去年我和胡总书记会谈时,我曾经讲过,当时四川刚发生汶川大地震,我们同感关怀与哀痛,当时我发自内心的讲了一段话,“我们虽然没办法控制天灾地变不再发生,但最少可以用我们的智慧,让炮口相向、兵戎相见的日子永不再来”。 

有一位美国的大法官,也是诗人Oliver Wendell Holmes曾经说过一句话:那就是“我们占据的位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要去的方向。”这句话让我深深的思考,我们目前走的方向到底对不对。 

两岸之间由于长期历史的纠葛,国共内战的延续,长期的分治,有些问题是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有些问题是有争议的,一谈到那些问题一定是“你讲你的,我讲我的”,但是我们可以用智慧搁置争议,虽然有“异”,但是我们求“同”,很多事情道理很清楚,需要交流合作、互相帮忙,不应该受若干争议的影响,这方面就需要拼命去推动,存异求同,当“同”越来越多,化解“异”的可能性也就在增加中,这是我这两年的一点心得,我们可以把争议搁置,但还有很多可以做的,我们有很多共同的基础,两岸之间的共同基础就是血缘、发自自然的、同属炎黄子孙的民族感情,另外就是我们的文化。 

我今天也愿意在南京大学特别强调,希望南京大学能扮演两岸间文化互通、互相学习的典范,因为南京大学已经和19个台湾的大学有合作关系,每年将近有2000位台湾学生来这里,教授之间的交流也很频繁,我相信南京大学可以扮演这样的角色。 

我这次到大陆来,深深觉得两岸文化相通的深度,过去一个礼拜吃了4天的粽子,一到吃饭时间,“明天是端午节,先来个粽子”,端午节过了就说,“刚刚过端午节,再来个粽子”,连续吃了4天,吃粽子、划龙舟只是形式上的民俗活动,但也具备了很深的文化意义,两岸纪念屈原的端午节文化都是相通的。各位同学也许不晓得,从四川送到台湾的猫熊,在台北也开始吃台湾的粽子了! 

所以,很多事情可以在一念之间发生变化,看看过去东西德的问题,谁能想到柏林围墙一下就垮掉了,我们也很担心美国的种族问题,但是现在非洲裔的欧巴马已经担任了美国的元首。年轻的一代,心中不需要背着很多上一代的恩怨,不必背着很多原罪,你们的思考可以带来非常好的、新的事情,年轻的一代应该在生活方式上多思考,怎样的生活方式是最符合人性、符合普世价值的。我们要民主,当然也要法治来融合;我们要富有,但也要有礼节,要富而好礼;我们希望经济发展,但也要兼顾社会的公平正义。像这类的思考,正是现代知识份子,尤其是大学生一定要出世来体察社会、体察人民,而不是走入象牙塔出世,这是我给各位同学的一点建议。 

总而言之,前几天国共两党的会谈共识之一就是,两岸人民同为炎黄子孙,这一代的两岸人民对于振兴中华和发扬文化具有共同的责任。两岸之间年轻的一代也应该距离更小,如果台湾现在来了很多同学,相处一段时间,不会觉得有什么不一样,很多思考模式都是一样的。听说大陆的大学生喜欢在网路上下载“康熙来了”这个节目,之前在一个很愉快的场合,他们要逼我唱歌,想听听一个70岁的老人唱情歌是什么味道,我就唱了“月亮代表我的心”,这是邓丽君的歌,结果一看每个人都在唱。台北市有101高楼,附近信义计画区内充满着年轻人喜好的活动,据我所知跟南京1912火红的广场相差有限。 

我觉得两岸文化可以一点一滴存异求同,“同”要怎么“同”?除了经济合作的力量,文化的交流上,我们同属于一个文化,这更是凝聚两岸感情不可磨灭的力量。
我曾经有个观念,当大陆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我曾觉得保存中华文化最好的地方是在台湾,但去年参观北京奥运开幕式,看到那种表达的方式,把五千年博大精深的文化表达的这么让人感动,我觉得我要调整看法。台湾也曾有一股逆流叫“去中国化”,去了半天不可能成功,因为生活不是意识型态所能改变的。 

今天到了南京大学,我特别要向各位同学提到,年轻一代在大学校园接受知识的启迪,思想不妨大开大阖,不必背负上一代的恩恩怨怨、历史原罪。 

以大陆这30年的改革开放来说,不论是“摸着石头过河”,或是我刚才看到校史馆内,南京大学胡福明教授首先倡言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句话当时看起来是很有挑战性、抗议性的话,但是这句话得到邓小平先生的加持采纳,于是惊天动地的改革开放开始,带来今天这个局面。 

一个知识份子的思考,能带动这么深远的影响,各位同学都不要妄自菲薄,请你脑力激荡,看有没有更好的,可以影响下一代的思考模式,在你们的脑中涌现。
最后,我要做一个结论就是,希望大家在思想上可以大开大阖,但从过去很多经验,无论是在大陆或台湾,有个经验就是“避免走偏锋,尊重多元文化,发扬人文精神,珍惜两岸发展的黄金机会,共创两岸文化价值的新时代”。 

过去两岸之间都曾经付出代价,就是若以意识型态做主导的民粹路线,因为政治的激进偏锋,给民族带来灾难,这是我们研读中国现代史进展所得到的血泪教训。
我是佛教徒,前天到杭州用最虔诚的心到灵隐寺礼佛,方丈跟我说,灵隐寺曾经是红卫兵想破坏的对象,他们很感谢当时浙江大学的同学站出来保护了灵隐寺,我做为佛教徒,要深深为那些保护多元文化和宗教信仰的同学们,致上最高的敬意。 

范仲淹曾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是中国知识份子最动人的传统。知识分子必须入世,为国为民,而不是出世进入象牙塔。知识分子必须站在历史浪潮的顶端,更应该为两岸文化价值的整合与创新,做出点点滴滴的努力和贡献。我在这里诚恳的期许南京大学的全体师生,未来能够发挥大学的角色功能,引领两岸文化的新潮流。 

在结束我的讲话前,我要再一次重申,从现在开始,我们都是南京大学的校友,下次各位同学碰到我可别忘了叫一声“学长好”,假如各位有机会到台湾来,不要忘了有位学长痴痴的在等着你们,最后再一次感谢,敬祝南京大学校运昌隆,各位同学鹏程万里,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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