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银行的朋友打电话来问了个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的问题。情况很简单。不涉及担保公司和商标专有权的评估。只是些操作性的问题。经简化大概情况如下一家民营企业想申请银行贷款。在母公司提供担保后,银行不放心,为了加固担保,要求该民营企业提供商标权的质押。
由于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这块几乎是空白,也没有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中心。无形资产诸如商标,很难评估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无法确定,也就意味着担保物的价值无法确定,从而影响企业争取到最大限额的贷款,也增加了银行放贷的风险。
选择商标权质押,应该是大部分企业的无奈之举,因为没有其他可供担保的资产来申请贷款。商标权不同于一般的担保权利,其容易被注销或撤销,且商业价值极其不稳定(例如三鹿,瞬间一文不值)。所以银行通常不愿直接以此作为贷款担保,而需要信用担保公司参与其中。由申请贷款的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商标权质押,再由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这样一来,企业不仅要付贷款利息,还要支付担保公司一笔不低的担保费用(2%左右)。这样一来融资成本变大,不利于企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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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贷款 风景这边独好
访谈背景
今年初,新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质押贷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必将对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利用农业品牌发展经济,多渠道筹集资金,稳定、发展农村经济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它也预示着,我国将进一步发挥品牌支撑或带动作用,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率先发展,走出经济困境。近日,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所长陈晓葵、国内商标界著名律师马燕飞。
记者:有人把我国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以前,第二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到现在的这段时间。第一阶段的工作被称之为“摸着石头过河”。你们同意这个看法吗?
马燕飞:我基本上同意这个看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或者商标权利人以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标的物向银行设定质押,作为对债权人的债务担保,从而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活动。
从全球范围来讲,商标质押贷款由于其固有风险因而不是普遍的,像可口可乐、麦当劳等全球知名的商标都曾质押获得贷款,其他一般知名度的商标获得质押贷款的现象并不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标质押贷款也从此有了法律依据。随后,国家工商局颁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5月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使商标质押贷款具有了可实现性。同时,金融行业一直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大家都“摸着石头过河”,难免小心翼翼。商标质押贷款也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此时,我国企业在利用商标质押贷款方面尚处于“沉睡”期。
陈晓葵:2002年,广东发展银行率先向浙江温州民企推出商标质押贷款。此后,恒源祥公司以其商标在上海融资,却遭遇当地银行的“壁垒”,手捧着价值6亿元的中国驰名商标,竟然无人问津。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全国热议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呼之欲出。商标质押贷款工作再次受到各地重视。
2006年6月,湖南省湘潭市工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一些企业开始通过商标质押,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
2006年9月12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桐君阁商标质押为其控股企业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担保贷款2580万元。桐君阁商标评估价值为18.65亿元,发放贷款的银行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这是全国第一笔最大额度的、以商标质押贷款形式获得的信贷资金。
记者:在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第二个阶段,以商标质押形式融资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多,这实现我国政府预期的目标了吗?
马燕飞: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随后颁行。知识产权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竞争力,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商标质押贷款随之出现一股 “热浪”。
2007年,福建省建宁县农业龙头企业——福建文鑫莲业有限公司以文鑫商标质押贷款90万元。2008年偿还贷款后,该公司再次贷款480万元。2008年9月,福建省率先出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1月,福建省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其著名商标海旺质押,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2000万元。
2008年,浙江省绍兴市工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绍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2008年12月,会稽山绍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商标质押,从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获得贷款8200万元。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影响,在本来就十分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我国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如何积极应对挑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国家、企业和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头等大事。各地应当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以大力推进商标质押贷款为契机,对当地企业给予扶持、指导和帮助。
记者: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陈晓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实施《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新办法”实施之日,1997年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停止执行。而依照“老办法”制定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由于上位规章的废止,则自动失效。目前,商标质押登记处于“真空”或“断层”状态。为了解决商标质押贷款“无法可依”的状况,进一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避免抵押与质押在法律概念上的混淆或含混不清,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服务市场经济大局提供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撑。
记者:商标无形资产的评估是商标质押贷款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目前还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改进?
陈晓葵:商标质押贷款是以商标专用权必须具有的财产性和可让与性为前提的。由于自身的特殊属性,商标以及商标权利处于可期待或者相当不确定状态。
从法律上讲,商标专用权质押后,商标权人仍处于可支配或控制该商标的法律地位,质权人无法自行许可或转让,以实现其担保权利。因此,银行一方质押权的可让与性,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其风险指数最高。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权利人连续3年不使用该商标,或者商标在续展、变更以及权属争议等过程中出现问题,质押商标均存在着被撤销或注销的可能性。
从商标的保值、增值角度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本质是保护商标背后的企业商誉。企业商誉的提升和维护,则要“仰仗”于出质人企业的经营、对品牌的大力宣传和推广等。如果商标权利人或出质人消极履行义务,必定导致金融企业的担保利益受损,这就更增加了金融企业的商业运作风险。所以,商标质押贷款制度的完善,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商标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目前我国的《商标法》、《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优先,银行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参与评估,地方工商局质押备案、查询,地方工商部门严厉查处等原则性规定。对于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商标的范围(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同质押、评估)、计算公式以及考虑要素、法律风险论证等,各地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因此,从政策或法律层面上保证商标质押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十分关键。这也是金融企业放贷最“挠心窝子”的事。一些银行由于担心质权物的稳定性,为了规避风险,一般要求贷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再由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不直接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于是,商标质押贷款增加了环节和成本。
目前,无形资产评估制度的完善,成为商标质押贷款能否突破“瓶颈”的关键所在。急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参见http://www.cicn.com.cn/docroot/200902/26/kw03/26040101.htm